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燿華電子公司陳姓女工得到憂鬱症,認為是公司將她降級減薪、長官辱罵她所致,要求勞保局、燿華給付職業災害損失。一審板橋地院以她的憂鬱症不是職業上原因引起,判她敗訴;台灣高等法院十七日大翻盤,依照勞委會的規定和醫院證明,認定陳女憂鬱症確實是職業病,判決燿華要付兩百卅七萬多元。
陳女八十八年進入燿華任作業員,九十四年前的考績都是優等或特優,曾獲員工楷模、被拔擢為組長;九十五年卻被以不適任調職減薪,從此情緒失控有自殺傾向,被診斷出有憂鬱症,跑遍各大醫院,留職停薪近兩年。
陳女認為她因工作上不合理對待,才得到精神上疾病,屬職業病,卻被燿華開除;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勞保給付被否決後,改行政訴訟,都被認定非職業病被駁回確定後,另到板橋地院打民事訴訟,要求燿華賠償職災醫療費、精神慰撫金和工資也敗訴。
陳女上訴高院,燿華辯稱將陳女調職是因為她不依工程師指示辦公,且觀念不佳、不遵守公司主管指揮,得到憂鬱症和工作沒有相當因果關係,公司解雇合法,不需要賠償。
高院合議庭審理後,引用勞委會九十八年修訂的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〉規定,工作得到精神疾病,已包括在職業傷害範圍內,再依台大等醫院的診斷證明,確認陳女是因工作得到「職業性重鬱症」,昨改判燿華需支付兩百卅七萬多元。全案還可上訴。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society/11050302/11201210180015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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